张*:建筑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工程依法已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是否会因为签订的是劳务
用工协议而不予申报理赔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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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挂靠与转包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区分挂靠与转包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介入工程的时间节点
挂靠:挂靠人通常在招投标或磋商阶段就已经实质性参与,甚至可能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身份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转包:转承包人的介入通常始于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其承接工程的意愿形成于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挂靠: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实质性地主导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被挂靠人既没有施工的意图,也没有施工或管理的行为。
转包:转承包人通常是在总承包人取得项目后将权利义务整体转让给转承包人,既可能是将工程整体转包,也可能是肢解分包。
3、对外经营的名义
挂靠:挂靠人虽实际承担最终民事责任,但通常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
转包:转承包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并实际承担最终民事责任。
4、责任承担方式
挂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一旦借用资质的事实成立就应直接认定为违法挂靠,挂靠合同无效。
转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但由于转包行为发生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故转包合同虽无效,但不影响总承包合同效力。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相关案例:(2020)湘民终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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