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行业有哪些保险?哪些是必须买的?分别有什么作用?

日期:04-03  点击:  属于:公司新闻

建筑工程保险种类繁多、类型复杂,作为施工企业,究竟哪些保险必须投保,哪些保险可以投保,哪些保险需根据项目情况来决定是否投保。

为更好认识、运用好保险服务,为建筑工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对建筑行业常见的险种进行梳理分析。

图片.png
法律强制类


1、安全生产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投保的工程施工项目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并在责任限额内为工程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一类商业保险;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六条(二十九)明确规定建筑行业属于高危行业;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险为需强制缴纳的建设工程保险险种。

2、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建筑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用工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方式则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图片.png

强制履约类


1、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会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对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建工团体意外险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可进行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实践中人们常说的“建工险”,指的就是“建筑工程一切险 + 团体意外伤害险”;两个险种一个保财、责;一个保人。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想要既保障工程项目不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风险影响,又想兼顾施工人员安全及第三方责任的赔偿,仅购买单一的险种则无法满足需求,因此往往通过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建工团体意外险组合来实现。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项目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发包人或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2020年国家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法规条例形式从源头和重点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

2021年国家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进一步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创新代替方式,以其工资支付保障、欠薪风险管理、促进欠薪维权等重要功能价值,日益成为各地政府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要工具抓手。

4、施工机具和设备险

施工机具和设备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使用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倾覆、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本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由于工程机械车辆在施工过程中所面临的施工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必须或最好通过保险转嫁方式将其中的风险及损失得以在保障范围内分散和转移,以最大限度地抵御风险,

5、起重机械险

起重机械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设备因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作业人员死亡及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设备自身损失予以赔偿,并为投保设备提供检测和安全风险管控的保险。目前部分地区要求强制投保。

6、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的第三者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因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贵赔偿。目前部分地区要求强制投保。

图片.png
其他类保险

1、建设工程雇主责任险

主要保障指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雇主依法或按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建筑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主要保障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时,因过失未能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义务或发出错误指令导致所监理的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3、建筑工程勘察/咨询/设计责任保险

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设计勘察相关的咨询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出具的勘察、设计、咨询最终文件存在错误,且该错误导致了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时的经济赔偿责任。

4、投标保证保险

投标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过错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

5、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是指建设单位委托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承包方保证发包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险,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时,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方式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启动理赔程序。

6、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是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保障履行修复或恢复义务所需资金的保险。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的不同。

7、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投保工程的损坏,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8、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9、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

是保证被保险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保险。相比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完工履约保证险承保投保人的信用风险,赔偿因人为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

10、工程延迟完工损失险

主要承保由于施工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因素导致建设施工受阻、项目延迟完工,进而造成业主预期利润、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弥补固定费用的间接经济损失。



微信扫描关注我们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联系人:刘小姐

手机:19073147882

电话:0731-85836717

邮件:168987@qq.com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奥克斯•环球中心A栋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