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 湖南功安律师事务所  日期:04-03  点击:  属于:经典案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金某与某科技公司(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2015年12月30日晚,金某参加了由公司在中服大厦四层组织的活动。该活动费用由公司支付。当日晚9时30分许,金某于活动结束时,在中服大厦门口被人意外绊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左旋后外旋IV)。


一、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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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1月29日,公司向东城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东城人保局认为金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金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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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一审:

金某认为,工作年终总结会属于公司工作范畴,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延续,不是与工作无关的朋友性质的聚餐,且其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否则将会面临处罚甚至被开除的风险。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城人保局机械解读《工伤保险条例》,错误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判决撤销东城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东城人保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金某在2015年12月30日的受伤为工伤。

东城人保局辩称,2016年1月29日,公司为金某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2月3日,我局依法作出京东人社工受字[2016]第0259118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公司。2016年3月29日,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我局认为,如果系公司组织的活动,必须要与工作有关。娱乐活动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金某于2015年12月30日晚9点30分左右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公司述称,2015年12月30日晚的活动系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聚餐,活动的经费由本单位负担,且在活动期间进行了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完成之后才唱歌。活动即将结束之时,金某在送人时在活动场所门口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2017年3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京0101行初869号行政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金某受伤时所参加的活动是否为与工作无关的纯娱乐活动。图片

三、功安律所的专业律师提醒


本案中,金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金某受伤当晚参加的活动,由其单位组织并承担经费。该活动内容包括工作总结、工作展望及娱乐交流等,是单位行为,有别于单位职工自发组织、自愿参加的个人行为。

因此,该项活动与单位工作存在关联性。金某参加该活动受伤,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如果职工是在公司统一组织的团队建设拓展训练的项目中因操作不当受伤。涉及由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且与工作有直接关联,算不算工伤?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如江苏省制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8月17日 国法秘函[2005]311号)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单位组织的虽不是体育活动,但却是单位组织的年终总结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工作总结、工作展望及娱乐交流等,本质上是一种工作形式,工伤认定可以参照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职工参加年终总结活动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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